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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文物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实习生管理条例
2016-03-15

为加强对实习生管理,结合本科研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实习生定义。根据本科研基地各部门或高校联络的需要,由科研基地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来本基地工作的在校生。


第二条:接受流程。申请人须提供《实习申请表》并通过相关面试程序,经各级领导审批后方能接受实习生。


第三条:实习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学生证。并与科研基地实习部门签订《实习协议》后方能开始实习。


第四条:实习生考勤。实习生须严格遵守本科研基地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实习生请假须实习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实习生津贴标准。本科生:800元/月;研究生:1000元/月。本科研基地为实习生提供每个工作日午餐补助。


第六条:本科研基地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相机、复印机等),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须按科研基地规定赔偿。


第七条:实习生工作时间原则为不少于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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