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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藏品管理办法(定稿)
2014-02-26

藏品管理实施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完善我馆藏品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馆藏品管理。

3. 引用文件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浙江省馆藏文物借用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 职责

陈列保管部负责藏品的管理。 

5. 程序要求

5.1 藏品征集

5.1.1   藏品征集一般情况下必须2人或2人以上进行。征集费用单价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经陈列保管部主任同意才能征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经文物征集委员会同意才能征集;特殊情况下,且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1人征集,征集前应征得分管副馆长同意,分管副馆长无法联系或分管副馆长本人征集,应征得法人代表同意。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文物征集,应由陈列保管部提出意见,由文物征集委员会鉴定并出具征集意见,经馆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一次征集总额在20万元以上,需由文物征集委员会同意,出具征集意见,并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征集人员须做好所征藏品的原始记录和原始资料工作,将其与所征藏品一起完整地移交库房,并将文物征集委员会征集意见提交财务等相关部门。

5.1.2 征集凭证  藏品征集后开征集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交财务报销,一联交库房入账,一联给原收藏者。年底财务部门应根据当年征集文物经费支出账单与当年文物入库登记账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交档案室集中保存。

5.1.3 捐赠证书  捐赠藏品分为文物和现代产品二类,在藏品入库后由保管部门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并做好捐赠证书颁发记录,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拨交文物不发证书。

5.2  藏品编目、建档

5.2.1   账目分类  藏品账目根据本馆情况建:文物总账(含一、二、三级品)、参考品账、文物资料账、自然标本账、现代产品账、仿复制品账。文物总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其它藏品账目由陈列保管部负责登记、管理。陈列保管部建立各类藏品账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2.2   文物编号  每件文物均应有总登记号和入馆凭证号,总登记号为历年流水号,入馆凭证号为按年按批序号。这两个号均为该藏品的永久编号,不得更改。

5.2.3   藏品登账  总账管理员对新进藏品及时登账,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征集清单、入馆凭证进行核对。陈列保管部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5.2.4   藏品制卡  藏品编目制卡,采用本馆计算机藏品管理系统进行,一般由与文物相关的专业人员在文物入藏后一个季度内完成。藏品编目的内容为:藏品编号、制作藏品编目卡片、拍摄照片。编目卡片的内容除填写总登记账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一、二级文物档案则按国家文物局统一格式文本制作。

5.2.5   藏品鉴定  藏品定级由馆领导组织相应的专家组进行鉴定。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3人以上进行鉴定;三级以下文物由馆方组织3人以上专家鉴定定级。鉴定意见应形成鉴定纪要存档。

5.2.6   藏品资料编目  藏品相关的卡片、档案、照片、底片由陈列保管部分类保管。藏品底片的编号应与藏品号一致,并建立相应的借用制度。

5.2 藏品提用

5.2.1 馆内提用藏品的审批  藏品提用专指藏品离库使用。馆内提用藏品,须经分管副馆长批准,分管副馆长提用藏品由法人代表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后由陈列保管部主任签字执行。

5.2.2 馆内提用藏品的出库退库手续  藏品出入库手续在陈列保管部进行,不论时间长短均应认真填写藏品出入库房凭证。出库时逐件点交,注明藏品现状,双方认可后由经手人及双方部门主任及审批人签字。退库时,按出库单逐件核对清点,双方签字。馆内提用藏品归库后,凭证交总账管理员统一保存。

5.2.3 藏品离库后的安全问题  藏品离库后,使用部门必须确保藏品安全,科学使用及保护,不得另作他用和人为损坏,并及时归还。藏品提用过程中的安全,按谁提用谁负责的原则办理。藏品退库时如发现与原提取单记录有出入时,应填写藏品事故单,由馆方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完毕后,再在藏品提用单上签收。事故调查期间,该藏品可暂存库房。总账管理员应将事故材料归入该件藏品的档案。

5.2.4 展览期间藏品的提用  展厅藏品提用,馆内使用,经分管副管长批准,并交社会教育部主任签字,由陈列保管部主任指定专人办理,用好当天归回原处。

5.2.5 藏品离馆  藏品离馆必须经法人代表同意,并办理由办公室(保卫)会签的藏品离馆审批手续;一级品离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藏品借出馆外,按《浙江省馆藏文物借用管理规定》办理。外借协议起草、文物估价和文物出库手续由保管部办理报批手续。外借展览对方因故不能按时归还,应由陈列保管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外借藏品归库后,要及时到总账管理员处签收。

5.2.6 藏品出国  出国展览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参加布展和撤展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展品的点交和拍摄工作。每件展品均应拍摄能反映该件展品各部位面貌的多张照片,以备点交核对。展品回馆后,随展人员应及时向陈列保管部逐件清点,办理退库手续,以清责任。

5.2.7 藏品调拨、注销  交换、调拨、注销藏品按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办理。

5.2.8 藏品使用情况检查  陈列保管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陈列保管部的意见,对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予以纠正。总账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外借藏品归还情况,逾期及时催还。入馆凭证、外借藏品凭证和已归库的馆内提用藏品凭证,每年均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

5.3 库房管理  

5.3.1 库房分区  库房区域分为正式库、预备库、工作间。正式库和预备库均为存放文物的场所,工作间为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编目和进行研究的场所。工作间原则上不得存放文物。

5.3.2 预备库  藏品到馆后立即进入预备库,并在1个月内消毒完毕进入藏品库房。没有经过登记的文物不能进入正式库房,应暂时存放在预备库房。

5.3.3 藏品入库定位  藏品须待登记、编目、制卡完毕后,再正式入库、排架确定方位。藏品遵循一定科学规律排架,新进藏品及时入库上架,落实方位。

5.3.4 库房保护措施  库房保管员必需对自己所保管的藏品安全负责,了解、熟悉藏品的质地、性能、保管方法,适合的温湿度等,每天记录温湿度。发现破损、霉变、虫蛀及其它变化应及时报告,并会同文物保护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3.5 库房安全措施  保管员在进入和离开库房时均需同中控室联系撤防和布防。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上下班前检查水、电、门、窗和恒温恒湿设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保持库房整洁。禁止个人带包入库,禁止在库房内存放私人物品。

5.3.6 记录  认真做好库房日记,记录内容为:温湿度,人员入库登记,安全、消防检查记录等,分别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格上。使用完后,每年年终由陈列保管部装订成册,交档案室存档。陈列保管部每三年核对库内藏品一次,并做出核对记录,交总账管理员保存。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隐瞒。

5.3.7 人员更换  库房保管员应相对稳定,如因退休、工作调动需更换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藏品的移交工作,形成库房移交书面报告后,办公室才能给予办理相应手续。

5.3.8 进入库房  工作时间内,非本库房保管员如需进入库房,本单位人员须经陈列保管部主任同意;外来人员须经分管副馆长批准。所有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都应进行登记,写明事由、时间,陪同人员也应登记。外来人员进入须有书面审批手续,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工作时间之外,本馆人员进入库房须经分管副馆长同意;馆外人员进入须经法人代表同意,并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在进入前和离开时,由保管员同中控室联系撤防和布防。

5.4 库房钥匙管理

5.4.1 钥匙分类   库房钥匙分常用和备用两种,常用钥匙由保管员使用和保管,存放在库房保险柜内;备用钥匙由保卫部封存专人保管。库房大门钥匙,下班存放中控室保险箱。

5.4.2 休息时间  工作时间以外,保管员需进入库房,经陈列保管部主任同意后,通知中控室给予启动门禁系统。

5.4.3 保管员不在时,一般不进入内库提用藏品和检修设备。如确需进入,填写备用钥匙审批单,经分管安全副馆长批准后,动用备用钥匙。经陈列保管部主任同意后两人共同进入(其中一人须为陈列保管部工作人员),并在库房记录本上说明事由、进出时间、动用哪些藏品或检修哪些设备,签上姓名,事后及时向保管员说明情况。备用钥匙用毕立即封存。

5.4.4 钥匙遗失  库房钥匙遗失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核实,不得私自配用,经分管安全副馆长批准后,由办公室(保卫)监督更换门锁。

5.5 藏品的观摩和藏品资料的查阅、提供

5.5.1 观摩人员的审批  馆内工作人员因工作和研究需观摩藏品,须填写提用审批单,由陈列保管部主任审批,安排库房管理员陪同观摩。馆外人员需观摩藏品,须填写观摩清单,由分管副馆长审批。如系实习生、客座研究、合作项目等临时工作人员,接触二级以上文物须有陈列保管部人员或指定专人陪同。

5.5.2 观摩场所及纪律  观摩在库区工作间或指定场所进行,必须进行登记,禁止带包。所有观摩藏品的人员,都必须遵守相关操作规则,并听从陪同人员的管理,对比较脆弱的文物不能随便翻动;对夹封的文物不能擅自打开,改变原来的保存面貌;若需拍照,需事先征得陈列保管部主任的同意,并不能使用闪光灯。

5.5.3 藏品档案查阅方法  藏品档案由陈列保管部负责建立,三级以上藏品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外单位人员查阅应持介绍信并经分管副馆长批准。

5.5.4 藏品图片的使用  藏品图片版权归本馆所有,本馆工作人员使用,须征得分管副馆长同意。馆外人员使用或商业用途,须经法人代表批准。

5.6 第八章  关于藏品的保护、复制

5.6.1 藏品保护方案的审批  藏品清洗、修复、消毒处理,由陈列保管部根据藏品的残损现状和陈列的需要提出需清洗、修复、消毒处理的藏品目录,交技术部门制定出清洗、修复、消毒的处理方案,一级藏品修复方案由法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报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审批。

5.6.2 藏品的取样  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需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分析化验时,由法人代表或其受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它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藏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其取样方案,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其它二、三级藏品取样方案由省文物局审批。

5.6.3 藏品保护技术应用原则  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省文物局组织有关技术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应用。未经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不得随意采用。

5.6.4 藏品的修复  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款式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中要做好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填写藏品修复单,修复工作完成后,连同藏品一起交陈列保管部,归入藏品档案。

5.6.5 藏品的复制  藏品复制,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5.7 藏品的包装与运输

5.7.1 包装要求   藏品提出库外,均应有相应的囊盒或外包装,残片有夹封。

5.7.2 藏品包装,残碎丝织品严禁叠压,应平展装夹封;大件丝织品需折叠的,需在折叠处垫柔软材料以衬护。如装入囊盒四周较松,应在囊盒内加垫软材料,包装材料选择防潮性能好的。

5.7.3 文物外包装箱应坚固耐用,内要有柔软的材料作为防震、防撞的保护层,装箱应上轻下重。

5.7.4 文物装箱  文物装箱由提用人员负责,库房保管员协助。搬运时思想要集中,禁止超高、超重搬运和装车,照顾箱子前后左右距离,避免运输过程中的互相碰撞。

5.7.5 文物运送  重要文物(馆藏三级以上文物、外单位委托本馆需承担运输责任的文物)运送,由办公室(保卫)会同陈列保管部、技术部制订运送方案,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征集文物运送: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需有2人或2人以上负责运送;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由办公室(保卫)会同陈列保管部制订具体运送方案,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5.7.6 藏品托运  文物交火车、轮船、飞机托运时,应办理规定手续,外包装上加注方向、防水、防震、小心轻放的标志。

5.7.7 车辆及住宿   若随身携带贵重文物,应视情况,在征得分管副馆长同意后,可乘出租车、软卧或飞机及住宿包房。

5.8   展柜钥匙管理

5.8.1 钥匙的提用  展柜钥匙由陈列保管部人员提用,在本部门取保险柜钥到中控室的保险柜中提取。提用人员在登记本上注明取用时间、用途,用后注明归还时间。钥匙必须当天归还,不能带出馆外。

5.8.2 展柜开关门手续  进入展厅开启展柜,需有保卫人员陪同,告知展厅管理员,并在管理员处登记,注明进厅时间、事由、展柜号。展柜锁后须由保卫人员加贴封条,并登记离厅时间。若保卫人员外出,必须开启展柜时,由分管安全副馆长指派专人陪同。

5.9      藏品陈列管理

5.10.1对不同状况的展品采取相应的布展方法。

5.10.2比较脆弱的展品用针线固定,在达到稳定的前提下针脚尽可能少,并放置于斜台上;强度高的,主要是近现代展品,可吊挂或穿于模特上。

5.10.3对于某些展览频率较高的展品,可直接做成镜框陈列。

5.10.4基本陈列展品每年轮换一次,其中对光照特别敏感的展品应每季度或每半年更换一次,最长连续展出时间不应超过一年。文物库房的藏品现状每两年检查一次,若有改变,应并将检查情况写入该藏品档案中。

5.10.5 藏品陈列完毕后,应对回库的藏品保存状况进行检查。 

5.10 

5.10.1 以上条款,如有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制度相悖的,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制度为准。

5.10.2 藏品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对违反文化部颁发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中国丝绸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有权不执行。双方认识无法统一时,由馆长决定。如仍存不同意见时,藏品保管部门可向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执行其最终决定。

记录

编  号

记录名称

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

ZSB 308-01

鉴定纪要

陈列保管部

永久

ZSB 308-02

提用审批单

陈列保管部

三年

ZSB 308-03

藏品事故单

陈列保管部

永久

ZSB 308-04

外借清单

陈列保管部

三年

ZSB 308-05

水、电、门、窗和恒温恒湿设备点检表

陈列保管部

三年

ZSB 308-06

库房日记

陈列保管部

三年

ZSB 308-07

出入库房登记簿

办公室(保卫)

三年

ZSB 308-08

进入库房工作申批表

办公室(保卫)

三年

ZSB 308-09

钥匙取用登记本

办公室(保卫)

三年

ZSB 308-10

库房常用钥匙使用审批单

办公室(保卫)

三年

ZSB 308-11

备用钥匙审批单

办公室(保卫)

三年

ZSB 308-12

藏品征集凭证

陈列保管部

永久

ZSB 308-13

文物入馆凭证

陈列保管部

永久

ZSB 308-14

陈列(展览)清册

陈列保管部

三年

ZSB 308-15

借及归还文物凭单

陈列保管部

三年

ZSB 308-16

提取及退回文物凭单

陈列保管部

三年

ZSB 308-17

文物资料拔交清册

陈列保管部

永久

ZSB 308-18

文物销号凭证

陈列保管部

三年

7.附录

    藏品管理工作程序

                     一、征集           二人以上

馆长同意

征集清单

                     二、入预备库       库保员点交

 

提用单               三、消毒           技术部提出

通风15天完毕

 

                     四、入预备库

 

                                      1.文物            4.标本

入馆凭证             五、分类         2.参考品          5.仿复制品

3.资料            6.现代产品

 

                                        编号       一、二级文物局组织

六、入库登帐      登帐        三级文物馆组织

鉴定       馆外项目     检测、拍照、绘图

排架                    出具鉴定报告

 

                                        编目卡

七、编目            藏品档案

                     方位卡

 

八、保管            1.通风      3.防虫、防霉、防尘、防紫外线等

                    2.调节温度(记录表)  4.其他

 

                                       1.展览                   5.摄影绘图

2.研究 (研究鉴定记录)  6.借出(协议批文)

提用单              九、提用           3.观摩 (观摩使用记录)  7.其他

4.修复 (修复记录)

 

核对记录           十、核对            平时抽查

一、 二级文物每年一次

 

统计表             十一、统计          全年入藏数

累计藏品数


备注:本工作程序执行中的一切手续均按《中国丝绸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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