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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文化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8-02-27

文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本馆的文化服务项目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我馆的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3. 职责

办公室负责经营活动的核算及管理。

4. 项目管理制度

4.1 展厅小卖部的经营管理

4.1.1 展厅小卖部的设置地点

      设置小卖部时,必须依照馆方规定的地点,不得擅自更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设置地点的,需经馆方同意。

      目前,小卖部设置地点为以下二处:

a) 序厅入口处;

b) 织造坊入口处。

4.1.2 展厅小卖部的经营范围

a) 展厅小卖部的承包部门在营业执照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小卖部所经营的商品,但不得违背宣传中国丝绸文化、完善展厅服务功能、补充展厅陈列内容等一系列原则,不得销售与丝绸商场重复的商品。

b) 展厅小卖部主要经营范围为:丝绸文化相关书籍、陈列简介、丝绸文物监管品、丝绸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蚕桑副产品、丝绸文化产品等,兼营饮料、胶卷、电池等。

4.1.3  展厅小卖部核算办法

 

a)  展厅小卖部承包部门必须依照承包协议按时向馆方上缴承包款,若因特殊情况造成小卖部整体不能营业,则按实际营业时间上缴承包款。承包基数和承包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b)  展厅小卖部以承包部门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每年1月份由馆财务对上年度经营进行核算,并出具核算报告。馆方不参与其经营以及利润分成,馆方保留知情权、指导权和监督权。小卖部的销售人员由部门自行安排解决。

c)  为了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展厅小卖部的承包部门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向缴费者提供收费的合法凭证;收入支出均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照章纳税。由于承包部门漏报、瞒报收入等情况被税务部门查实由承包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展厅小卖部的承包部门自行组织货源,若造成积压,由承包部门负责,与馆方无关。

4.2 馆方自主开发产品和代销产品的经营管理

4.2.1 馆方自主开发的丝绸(文化)产品,由馆方核定统一的销售价,销售部门按销售价的10%提取销售利润。

4.2.2 馆方组织的代销产品,由馆方给出建议销售价,各部门以对方提供的代销价为底价进行销售,超出底价的税后利润,按《中国丝绸博物馆有偿服务纯利润提成办法》执行。

4.2.3 为了维持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在销售过程中,馆方自主开发的丝绸(文化)产品,要求严格遵循核定的统一销售价;馆方组织的代销产品各部门应尽量遵循建议销售价。

4.2.4 为了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对于上述两种性质的产品,各部门必须按月如实向财务通报销售情况,在每月25日之前上缴销售款项。凡开具发票或收据和支票或刷卡进帐的业务,各部门需负担相应的税金和手续费。

4.3 以馆方名义对外进行有偿服务的管理

4.3.1 有偿手工服务

社会教育部对手工项目(有偿讲解)采取有偿收费的服务,由财务统一核算。

a所有收入要求出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由财务统一提供

b)手工成本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报销。

c)每年年底核算当年手工服务项目,纯利润部分按《中国丝绸博物馆有偿服务纯利润提成办法》执行。纯利润为全年收入减去手工项目的实际支出的直接费用(面料、染化料、辅助材料、工具、交通通讯费、经营费、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

4.3.2 科普养蚕活动

在完成全年目标定额的范围内,社会教育部不予提成,所得收入全部上缴馆方。超出目标定额之外的收入,纯利润部分按《中国丝绸博物馆有偿服务纯利润提成办法》执行。(注:上述纯利润是指扣除人员工资、交通、通讯、原材料、税金或手续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

4.3.3 有偿技术服务

a)馆方鼓励各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收。

b)各部门以馆方名义对外进行文物或织机的鉴定、保护、修复、复制等有偿技术服务需签定合同,纳入财务管理核算,所得纯利润部分按《中国丝绸博物馆有偿服务纯利润提成办法》执行。(注:上述纯利润是指扣除人员工资、交通、通讯、原材料、税金或手续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

4.4 丝绸文化产品的开发

4.4.1 凡自主开发丝绸文化系列产品,对外开展经营业务,必须与馆方签订经营责任书,确定全年上缴数额。

4.4.2 凡用馆方名义签定的业务,另按3%向馆方上缴管理费,同时扣除国家规定的营业税。按时交纳经营期间各种税款。

4.4.3 享有馆方一定流动资金的使用权,使用资金时按银行贷款利息向馆方支付利息。

4.5 临时展览、出外展览以及其他

凡在临时展览、出外展览以及其他情况中发生的一切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均由馆方安排,所得收入全部归馆方所有。

4.6 各相关部门在上述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工商、财税、计量等国家法规,自觉维护本馆声誉和消费者权益。

5.有偿服务纯利润分成办法

        纯利润提成,以5万元为一个等级,累进制计算:5万元及以下的按40%提成、6万元至10万按35%提成、11万元至15万元按30%提成、16万元至20万元按25%提成、21万元至25万元按20%提成、26万元至30万元按15%提成、31万元至35万元按10%提成、36万元以上按5%提成。

举例计算:

1):如技术部为外单位修复文物,创纯利13万,该部门分成可分成4.65万元。

5万*40%+5万*35%+3万*30%=4.65万元   

2)如技术部为外单位修复文物,创纯利46万元,该部门分成可分成9.3万元。

 5万*40%+5万*35%+5万*30%+5万*25%+5万*20%+5万*15%+万5*10+11万*5%=9.3万元

 

6.记录

编号

记录名称

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

ZSB 322-01

分成详细情况表

办公室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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