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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消防工作规程
2018-02-27

消防工作规程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馆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馆消防管理工作包括用火安全、消防器材及消防安全教育等方面内容。

3. 职责

办公室(保卫)负责消防管理。

4. 程序要求

4.1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4.1.1 博物馆消防安全委员会防火责任制

a) 博物馆消防安全委员会是由馆长任主任,各部门责任人组成,负责博物馆 的防火安全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工作;、

b) 每季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决定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

c) 组织制定博物馆的防火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d) 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部署检查防火安全工作;

e) 听取火险隐患整改工作汇报,决定对博物馆各部门防火工作的奖惩;

f) 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训练和灭火预案演练;

g) 宣传贯彻上级关于防火安全工作的指示,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博物馆的防火安全工作。

4.1.2 部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防火责任制

a) 部门防火领导小组由部门领导负责,具体负责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制订本部门防火管理制度及防火责任制;

b) 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要对主管领导及部门防火负责人负责,将防火安全工作切实纳入工作议程,并做到“五同时”;

c) 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贯彻博物馆防火委的精神,并做好会议记录;

d)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记录并报博物馆防火委或消防监督部门;

e) 负责宣传教育本部门职工做好防火工作和对新工人的防火教育;

f) 负责将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落实到人,定期维护保养,使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状态;

g) 负责制订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h) 负责本部门在节假日以及设备维修施工过程中的防火管理工作。

4.1.3 岗位防火责任制

a) 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b) 认真做好班前、班中、班后的防火检查工作;

c) 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以确保生产安全;

d) 负责维护保养本岗位范围内的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e) 主动学习,懂得“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基本消防常识、懂得火灾预防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

4.2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4.2.1 博物馆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禁止烟火的范围和注意事项, 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禁火区域标志。

4.2.2 禁火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因安装、检修、生活确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办公室(保卫)批准并采取严格措施保证安全。

4.2.3 未经许可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炊具、电动工具和空调器等。特殊需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保卫)门同意,在指定地点使用。

4.2.4 高配间、文物库房、财务室、复制室、各文物展厅等重点部位,严禁设火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水壶,电炉,严禁在以上重点部位吸烟。

4.2.5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可燃物,其燃烧产生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4.2.6 指定吸烟场所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的管理,做到烟头、烟灰不落地。

4.2.7 下班前或突然停电时,除保证设备需要外,应及时切断电源。馆内有重大活动时,与活动无关的电器应自觉停止使用。

4.2.8 租赁业务单位,不准在本馆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绕越电度表窃电。

4.3  用电防火管理制度

4.3.1 电工应经过安全培训,持有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焊工动火作业。

4.3.2 配电间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3.3 插座、继电器、空调器及灯泡等50厘米以内和其上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4.3.4 各种照明灯具的发热部位不准直接接触建筑物的可燃构件。

4.3.5 防雷、静电接地设施应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4.3.6 发现线路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严禁超负荷运行。

4.3.7 仓库、库房内的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4.4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4.4.1 消防器材定点、定位、定人保养,定时检查,发现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要 及时更换。

4.4.2 办公室(保卫)应教育职工爱护消防器材,并掌握使用、维护消防器材的知识,任何部门与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圈占、埋压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

4.4.3 灭火器应放在醒目的、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灭火器挂放高度一般为1.5米左右。

4.4.4 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附近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室内消火栓的箱内水枪水带必需配齐保持完好。

4.4.5 如遇拆除、搬迁、挪用时,必须经办公室(保卫)同意。

4.4.6 各部门对所属范围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经常维护,情况熟悉。

4.4.7 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做与灭火无关的事,确需动用应上报博物馆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毁坏消防供水设施。

4.5  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4.5.1 博物馆各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消防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5.2 凡新近博物馆的职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二级教育。

4.5.3 凡从事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应经消防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取得消防教育培训合格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4.5.4 利用录像、黑板报、消防智力竞赛及灭火演练等各种方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防火意识,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5.5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在“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表上。

4.6  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制度

4.6.1 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确立高配间、文物库房、财务室、复制室、各文物展厅等部位为博物馆重点防火部位。

4.6.2 重点防火部位现场管理要求如下

a) 现场存放的物品应堆放整齐,留有防火间距;

b) 用于防雷、防静电的避雷设施、导电装置应符合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

c) 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

d) 配备齐必要的消防器材,部位人员要熟悉使用各类灭火器性能;

e) 确需动火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用火审批手续,清除现场易燃可燃物品。

4.7  中控室管理

4.7.1 中控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出,进出人员需填写“中控室进出登记簿”。

4.8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4.8.1 博物馆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a) 办公室(保卫)日常消防巡查。记录在“防火巡查记录”表上;

b) 办公室(保卫)月度消防检查。记录在“安全、消防检查记录”表上;

c) 由博物馆组织的每季消防安全综合检查(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季度检查同时进行);

d) 由各部门自行组织自查;

e) 岗位日常检查;

f)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检查。

4.8.2 办公室(保卫)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上。

4.8.3 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办公室(保卫)发《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

4.8.4 整改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必须将整改通知书回执交到办公室(保卫),办公室(保卫)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开具“复查意见书”。

4.8.5 部门不能整改的必须将不能整改的理由及要求书面通知办公室(保卫)。由办公室(保卫)汇报博物馆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整改。

4.8.6 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的,办公室(保卫)可给予适当处罚,并填在“消防处罚情况记录”表上。

4.9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10 馆内举办大型活动,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4.11 出现火灾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并做好“火灾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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