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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知识产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18-02-27

知识产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合法使用本馆持有的知识产权,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

2. 知识产权范围

我馆持有的知识产权是指执行我馆交付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我馆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藏品的收藏、展示、研究、保护成果及技术等。包括:

2.1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2专有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新品种等。

2.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资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包括馆藏藏品(图片)、展览方案、策划方案、产品设计、专著、年鉴、画册(图录)、摄影作品、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以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4商标及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5馆标及其它标志.

2.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本馆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有偿使用

除与本馆进行技术、合作、交流,无偿使用本馆知识产权外,知识产权均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3.1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酌情收取1万至5万元使用费。

3.2 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新品种每个品种酌情收取1万至5万元使用费。

3.3 展览方案每件酌情收取3万至5万元使用费。

3.4 文化生态策划方案,根据规模大小每件酌情收取5万至50万元。

3.5 馆藏藏品图片,摄影作品每件酌情收取500元使用费。

3.6 本馆正式出版的声像作品,用于商业播放,每件每年收取1万至3万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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