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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提供文物(藏品)公众服务制度
2018-02-27

提供文物(藏品)公众服务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提供文物(藏品)的公众服务质量,实行文物(藏品)公众服务管理的规范化。

2. 适用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为考古文物研究所、博物馆等公益性单位提供公众服务。

3. 职责

陈列保管部、技术部负责提供文物(藏品)的公众服务。

4. 程序要求

4.1公众服务时间

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一般采取电话预约,预约时间应提前一周。

4.2公众服务项目

4.2.1陈列保管部负责提供藏品保管、藏品鉴定、藏品咨询等服务项目。

4.2.2技术部负责提供藏品养护、藏品修复等服务项目。

4.3公众服务流程

接到提供文物(藏品)公众服务的电话预约后,明确服务要求。一般由陈列保管部主任或技术部主任具体负责,安排馆内相关人员提供服务;服务项目重大的,应向业务副馆长或馆长汇报,再具体提供文物(藏品)的公众服务。

4.4公众服务监督

馆内人员在提供公众服务时,必须积极主动,切实为公众解决相关难题,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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